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研究生培养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1-05-21浏览次数:50

 

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研究生培养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本所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需要和院所有关规定,对沪社科城人【2018】38号进行修订,本修订版经所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2012年9月生效的原沪社科城人[2018]38号文终止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实行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本所是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单位,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和带教研究生。

第二条  按院相关规定成立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负责本所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由所长担任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所长、副所长和本所各专业学位点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分管所长(由本所所长或者副所长担任)和教务秘书、兼职辅导员(由本所学秘兼任)。本条所列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的,由本所同类岗位人员自然替代。本条有关本所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有关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院相关规定成立本所研究生学位委员会,本所研究生学位委员会由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兼任,研究生学位委员会负责本所研究生的学位评定,同时承担所研究生工作重大事项咨询和建议等职责。所研究生学位委员会人员组成和替代与本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一致。

二、招生工作

第四条  各学位点在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指导下,根据研究生院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入学考试参考书目;运用所刊、所网等载体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与学位点专业相关的著名高校加强定点合作联系,推荐优秀生源(推免生、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本所研究生。

第五条  各学位点协助研究生院开展推免工作,负责专业考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工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调剂和复试等工作,最终确定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三、培养工作

第六条  各学位点负责人按照学科培养需要制订培养方案,要求每年完善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各导师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方案应报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审核、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报所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分管所长审核、备案。

第七条  各学位点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其中基础课和专业课应开设8门以上;每学期上课时间为18周,其中复习和考试为2周,每次教学时间为3课时。

第八条  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根据院相关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一年以上的院(所)龄;外聘教师必须在开学两个月前提出书面报告至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任课教师需在上课前一周上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供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审核、备案。其中,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任课教师姓名、授课对象、上课时间、地点、周数、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安排等;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讨论题、教材、参考书目和实践要求等。

四、学位工作

第九条  各学位点配合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完成学位点申报、评估和学科建设。

第十条  各学位点根据研究生院安排具体组织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等各项工作;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按院相关规定执行;所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查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负责监管以上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按院相关规定组织导师推荐,督促检查导师的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已能够开设至少1门的研究生课程;新聘导师应具备参与导师指导小组工作的经历;导师指导小组由各学位点导师担任。

五、学生工作

第十二条  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组协助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研究生在学期间,各导师为研究生提供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和学术交流等实践活动应不少于5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每年应不少于5次。研究生要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参加工作实习要征得导师的同意。研究生要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及时完成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等活动。

六、本规定解释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所务委员会。